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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省政府《关于取消、下放或者委托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》(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)的要求,省教育厅已将7项行政审批事项委托给各市(区)教育局和有关自贸区管委会办理(见附件)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一、各受委托单位以陕西省教育厅名义实施行政许可、办理行政许可批文或许可证时,在冠以“受省教育厅委托”字样后,使用受委托单位的印章、文头及文号。
二、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管理事项。
三、签订委托协议书之前,由省教育厅受理但尚未办理完结的由省教育厅负责办理完结。
四、按照“谁审批、谁监管”的原则,由各受委托单位负责对委托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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