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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答案
一、单项选择题
1.B2.B3.D
二、多项选择题
1.ACD2.ABCDE3.ABCDE4.ABCE5.ABE
三、简答题
1.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何在?
答:动产,是指可以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;不动产,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。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:
(1)法律对动产与不动产的调整原则不同。法律对动产一般赋予其流通性,而对不动产一般不赋予自由流通性。
(2)权利的公示方式和变动要件不同。动产上的权利一般以占有为公示方式,以交付为权利变动的要件;而不动产上的权利以登记为公示方式,权利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;
(3)在某些法律关系中.法律的适用不同。如涉外继承法律关系中,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,而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的法律。
(4)诉讼管辖不同。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,动产纠纷则不依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。
2.简述有价证券的特征。
答:有价证券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。其特征如下:
(1)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离:
(2)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利;
(3)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履行义务。
3.简述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。
答: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,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。其特征如下:
(1)有益性,有益性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的利益需要。
(2)客观性,客观性是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。
(3)法定性,法定性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由法律所规定。
4.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何在?
答:特定物是指以单独的特征具体确定的物。种类物是指仅以品种、规格、型号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。区分特定物与种类物的法律意义主要在于:
(1)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;而某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种类物为标的物。
(2)标的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。特定物在交付前灭失的,一般发生债的履行不能;而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,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,只要债务人还有同种类物,就应负履行责任。
(3)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可有所不同。以种类物进行交易的,只能在交付后发生所有权的转移;而以特定物为交易的,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交付前转移所有权。
5.简述物在民法中的意义。
答:物,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。物在民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,主要表现在:
(1)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普通的客体。物为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。物又是最常见的交易对象,因而债的客体也常涉及物。
(2)物可决定法律关系的性质。一方面,物会影响到法律关系的效力;另一方面,物会决定某些法律关系的类别。
(3)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。当事人发生纠纷时,会因物的性质不同而受不同法院的管辖。
四、论述题
论述物的特征。
答:物,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资料.它不同于物理学上的物质。物理学上的物并非都能成为民法上的物。民法上的物除具有自然属性外还须具有法律属性。其法律特征表现在:
(1)民法上的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。人身不能成为物,人身的组成部分与人体脱离后可为物,人死亡后的尸体可为物。
(2)民法上的物须为人力所实际控制或支配。不能为人力控制或支配的,不能用于交易,也不能成为物。
(3)民法上的物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生活需要。物须具有可用性,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。不能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“物”,也就没有法律意义。
(4)民法上的物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。民法上的物一般指具有一定形体,能够为人们的感官感触到的有体物,并且它须独为一体,即能单独满足人们的需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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