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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第1批教育信息化试点验收工作的通知
教技厅函〔2016〕1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教育厅(教委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,部属有关高等学校:
自《教育部关于公布第1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》(教技函〔2012〕70号)发布以来,各试点单位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,按照教育部的统一部署,创新性地开展各项工作,已经取得明显成效。根据第1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,教育部将组织对各试点单位的评估验收工作,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:
一、验收范围
教育部第1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,包括55个区域试点、351个中小学试点、178个职业院校试点、66个本科院校试点、29个专项试点、32个国家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规模化应用试点。
二、验收依据
《教育部关于开展教育信息化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教技函〔2012〕4号);
《教育部关于公布第1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名单通知》(教技函〔2012〕70号);
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》(教技厅函〔2014〕13号)。
三、验收内容
根据各试点单位实施方案,对试点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估。主要包括:组织方式、协调管理、执行情况、支撑保障等,重点考察模式总结提炼和创新性;试点产生的效益、成果应用前景、示范引领和推广价值,特别是在利用信息技术转变教学模式、改进教学管理、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产生的作用和影响。
四、有关要求
(一)组织方式。按照属地化的原则,教育部委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内各试点的验收工作;多个单位联合开展试点的,由牵头单位所在省份负责验收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验收工作总体安排,结合各自实际,统筹安排,认真抓好落实,保证试点验收工作取得实效。教育部将组织专家组对验收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抽查,重点抽查评估优秀的单位。
(二)验收程序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采取组织验收专家组等方式,查阅试点单位实施方案和总结报告,现场听取汇报并进行核查,提出验收结论,并对试点单位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。验收结论分为“优秀”“良好”“合格”“不合格”四类,其中“优秀”的数量不超过本省(区、市)试点单位总量的20%。
(三)时间安排。4月底前,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本地区内各试点的评估验收,以正式文件将总结报告(附验收情况明细表,见附件1)和试点验收表(附件2)报教育部,同时发送电子版;5月,教育部组织现场抽查。对未完成试点任务的单位,要提出书面申请,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视情况延期组织验收,最迟不超过2016年底完成。
(四)宣传推广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本次验收工作,充分发掘教育信息化应用的典型案例,及时总结验收中发现的好经验、好做法,并指导试点单位深入探索、改进提升,凝炼一批可复制、可推广的典型模式,加大力度宣传推广,发挥好试点的辐射带动效应。教育部也将组织对典型案例进行集中宣传报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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